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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挥科技服务业作用积极推进创业安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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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型 其他
发文部门 省级
行业类型 大型,微型,中型,小型
企业规模 服务业,金融业,工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建筑业,商贸业,电子信息及软件业,高技术服务业
热词 人力资源,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皖人社2022〕26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发挥科技服务业作用积极推进创业安徽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2年12月28日            

 

 

 

 


 

发挥科技服务业作用

积极推进创业安徽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科技服务业作为重点领域,着力从研发设计、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创业安徽建设,实施以下政策。

一、优化研发设计服务

赋予技术转移机构成果转化职能,机构中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不低于70%技术转移机构纳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目录管理,每年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发布排名实施科技人员双聘制,允许企业高端人才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支持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鼓励使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搭建公共技术服务桥梁

完善产业技术基础体系,指导建设一批基础性、先进性、权威性、公益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围绕省主导产业集群集聚发展,鼓励科研院所、领军企业、在皖高校利用相关资源建设面向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主导产业企业提供研发试验、检验检测、中试、设备共享、科技查询、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创新等服务,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与风险,助力主导产业做实做强做优。遴选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研究院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规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属地政府对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发挥优质工业互联网作用

提升“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创新资源整合能力,打通政企数据连接,搭建省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平台体系,打造以“云端应用程序+专业科创平台”为核心的科创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上平台、专家智库聚平台、中小企业用平台。鼓励支持高校师生、科研人员和团队依托“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发布科研成果,对接技术需求,成为生态服务商,并将转化对接实效纳入单位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业绩,切实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远眺”诊断行动,通过赋能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技术改造,匹配创业企业发展的各类场景。支持“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提供“人社数字化工具包”服务,快速应用于创业企业,提升新创办企业数字化能力。推动有条件的市建立场景促进中心,常态化开展场景挖掘、策划、发布、对接等工作。

四、加强创业孵化器建设

依托“科大硅谷”,建设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空天信息等专业孵化器,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领域,每年招引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纳入省新兴产业天使基金群支持范围,赋予人才团队领头人“自主荐才”权。按照达标即准原则支持建设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实行常态化受理,各地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随时提交申报材料,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分批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视情况每年不低于2批次公布认定备案结果。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启动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构建研发中试、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创业导师等创业生态园区。引进省外知名高校院所在皖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建设科产城一体融合的科技创新集聚区。引导开发园区、企业到沪苏浙等地设立“人才飞地”“研发飞地”。

五、强化科技战略咨询

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成立省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来自企业科技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由科学家和企业家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凝练真正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形成“卡脖子”技术攻坚清单,年度发布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指导目录》等清单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招募攻坚单位或团队,以“军令状”方式签订攻坚合同。对难度大、风险大的项目采用“赛马制”。发挥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等科研院所优势,聚焦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和创新政策、预测预见分析、战略情报、创业研究等领域,汇聚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开放合作的战略与政策研究网络,为科技领域宏观决策和创业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在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内设立天使基金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容错率最高可达80%。建立健全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参与支持机制,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财政奖补和股权投资力度。完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和担保机构服务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形成的超额资金损失,加大风险补偿力度,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贷早”“贷小”积极性。发布科创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人才信用、免抵押、免担保贷款,单一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初创期可达1000万元,成长期可达5000万元,资本市场挂牌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可全部为信用贷款。对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改给予10万元奖补。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规定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不良贷款风险补偿。

七、支持高层次创业团队

大力招引境内外高层次创业团队重点引进技术水平领先、产业发展急需、市场前景广阔、创业方案可行、创业者有过从业经验的高层次创业团队。每年支持高层次创业团队1000个左右

其中,高层次创业团队带头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包括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此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3年以上;且成员一般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或拥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各地可结合本地新兴产业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高层次创业团队范围持各地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招引优秀创业团队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各市天使基金投资支持基础上,省级统筹基金资金给予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鼓励支持国企高层次创新团队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二次创业,给予投融资、能力提升等创业保障。

八、提升科技服务业企业创业能力

深入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到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突破3万家。用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资源,搭建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交流互动融合平台,培育壮大“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导师、辅导员、联络员”团队,形成“挖掘+培育+服务”工作体系,梯度培育高成长企业。面向科技领域创业项目负责人开展“创业安徽训练营工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开展“未来新徽商特训营”帮助拓展视野,提升决策、经营和管理能力。发挥科技服务业企业在创业安徽大赛中的作用,对在创业安徽大赛中获奖企业落户安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等落地支持政策。

九、强化科技服务业人力资源支撑

发挥“亩均论英雄”改革的牵引作用,支持各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定向招引产业发展人才,派驻到亩均效益A、B类企业,着力解决科技企业和亩均效益好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引进难题。开展“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引导省内企业每年开发不少于60万个高质量就业岗位,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安排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不低于50%。选认科技特派员,组建科技特派团,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每年选派500名左右产业链与创新链“双链融合专员”,到县域帮助企业开展技术需求挖掘、对接高校院所和领军企业科技资源和人才团队在列入各市重点产业目录领域工作、无自有住房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3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公寓或国有租赁公司房源,自行租住的分别按照不低于每年2.5万元、1.5万元、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加强创业安徽服务保障

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和城市功能品质提升行动,优化适合科技创业者的创业环境,有效化解人力资源“虹吸效应”,强化科技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优化科技企业开办服务,为新设立的科技类有限公司提供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日办结”集成服务。依托中安创谷”“科大硅谷”等探索设立创业安徽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中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业安徽科创孵化基地项目,打造全方位、高能级创业社区和创业安徽物理标签。建立创业安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四新”经济领域创新创业考核权重,引领创业安徽建设高质量发展。

本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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