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信息来源:
浏览量:1628
【字体: 大 中 小】
皖经信企发函〔2023〕8号
各市经信局:
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企发〔2020〕45号和《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经各市县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予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60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各示范平台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平台功能,放大平台效应,积极提升专业能力,聚焦中小企业急难愁盼之事,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
四、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日常监管和政策支持,组织示范平台及时入驻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宣传推广“皖企服务云”APP,参加各项服务活动,定期检查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精准、更加周到的服务。
五、我厅将定期组织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附件: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企发〔2020〕45号和《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经各市县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予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60家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各示范平台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平台功能,放大平台效应,积极提升专业能力,聚焦中小企业急难愁盼之事,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
四、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日常监管和政策支持,组织示范平台及时入驻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宣传推广“皖企服务云”APP,参加各项服务活动,定期检查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精准、更加周到的服务。
五、我厅将定期组织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附件:2022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月9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