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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验收及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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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根据《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皖发改创新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拟认定一批省工程研究中心,对已建成的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和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具有竞争优势的传统领域。

(二)申报条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1. 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团队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行业服务机制。

3. 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市场化激励机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4. 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5. 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二、关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评价


(一)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

1. 验收对象

尚未通过验收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018年度(含)之前批复、尚未验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019年度批复的自愿参加验收。

2. 验收通过条件

(1)已按组建方案完成建设目标,运行满1年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满足以下条件,认定达到要求,通过验收。

① 完成建设目标及任务。

②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运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协同创新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③ 攻克若干关键共性技术,初步形成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工程研究中心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200万元,或R&D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已有新产品上市或新技术投入使用。工程实验室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横向合作(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经费超过100万元。已取得高水平研发成果。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目标,建立了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通过验收。

(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

1. 评价对象

2020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或申请延期评价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 评价结果认定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①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② 评价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③ 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新申报单位编制组建方案并填报申报数据表,验收单位编制总结报告,评价单位编制总结报告并填报评价数据表,同时分别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市发展改革委需对新申报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

(二)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5日前,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审批管理“资金安排”窗口中的“2021年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专项”专栏,提交组建方案和验收评价总结报告、上报文件及汇总表电子版,并将纸质版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联系电话:0551-62999756)。

(三)无故不参加验收或评价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视同不合格;未申报验收或评价的,市发展改革委须在上报文件中说明原因。

联 系 人:赵海洋,联系电话:0551-62603213

附件:1.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安徽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评价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3.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数据表

4.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数据表  

5.真实性承诺书

6.2021年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汇总表


2021年9月15日

附件见http://fzggw.ah.gov.cn/ywdt/tzgg/146067891.html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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