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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安徽省科技计划(高新领域)项目验收工作开始
发布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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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关于调整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皖科资秘〔2020〕51号)要求,现将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21年6月份之前到期,尚未验收、结题、终止、撤销、延期的高新领域省科技计划项目(名单见附件)须在2021年12月底前组织验收。

二、提供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3.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对照表及完成情况概述(对应任务书逐一、简要说明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品市场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等;存在问题及对策。

4.项目技术报告(科技报告)。内容包括:从解决关键技术角度,阐述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技术信息;或围绕项目任务目标,阐述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相关信息。

5.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省财政支持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财务收支决算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资金收支情况、合作经费拨付情况、结余情况、应付未付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同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合作协议及经费拨款银行回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到账通知书、银行回单;主要购置设备清单、发票;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

6.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内容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经济效益有关证明资料。

7.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19〕839号)有关规定,若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经费、项目执行期等重要事项有变化的,需提供相关办理手续。

三、有关要求

1.省科技厅委托各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项目验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请各归口管理部门于2021年10月31号前完成项目验收材料初审,并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审核。

2.验收材料审核意见反馈至各归口管理单位,由各归口管理单位通知并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3.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本次采取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进行的方式。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各归口管理单位可先委派专家现场考察后再组织会议验收,或在会议验收时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现场考察。

4.项目验收前,请项目负责人准备20分钟左右的PPT汇报材料,并按时参加项目验收会,如负责人不能参会,须书面说明。

5.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由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取验收专家。

6.各归口管理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在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验收资料上传、并做好科技报告提交和成果登记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规定,对不通过验收、超期半年以上拒不参加验收的项目,或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严重行为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对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列入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孙菲0551-65370097

附件:到期应验收的项目清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到期应验收的项目清单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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