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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名称组织形式构成及企业“集团”名称申报进行规范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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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构成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安徽名称申报系统根据《办法进行了相应功能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 字样;

法定依据: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 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名称后增加“(个人独资)”字样。

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三、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

调整内容: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申报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

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 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新调整名称申报系统功能于2023年121上线运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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